代理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结案
代理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结案
★案情简介:
2020年9月29日19时23分,吴XX驾驶闽GXXX小车进出闽江源北路欲往河东方向行驶,与闽江源北路上卢文明驾驶的冀BXXX面包车发生碰撞,致面包车乘车人梅XX、王X军、洪X兴等三人受伤,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吴XX存在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,未让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过错行为。吴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,卢X明无责任。事故发生后,梅XX被送往建宁县医院救治,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,被诊断为:1.多发肋骨骨折;2.右肺挫伤;3.双侧胸腔积液;4.双肾结石;5.右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;6.双肾多发囊肿;7.肠系膜脂膜炎。2021年1月20日,梅XX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:1.梅XX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;2.梅XX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,护理期评定为60日,营养期评定为60日。吴XX系闽GXXD小车驾驶员及车主,事发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,应由吴XX承担赔偿责任。
★赔偿主张:
作为梅XX代理人提出如下主张:判令吴XX向梅XX支付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鉴定费共计150836元。
★调解结案:
作为梅XX代理人考虑到梅XX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证据不是特别充分,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按我们起诉的金额支持,按照目前吴XX实际情况,日后履行又成问题,所以还是建议当事人调解结案为好。双方就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吴XX同意支付梅XX赔偿款10万元,当庭给付2万元,剩余8万元分四期给付,定于2021年7月30日前给付2万元、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2万元、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2万元、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2万元;
二、若吴XX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,梅XX有权就到期及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;
三、梅XX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;
案件受理费3317元,减半收取1658.5元,吴XX同意负担。
审判员 陈坤
书记员 蔡妙君